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

  Shang Hai Songhu Law Firm

 

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

首页    成功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终1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楼14层1409-14室。
法定代表人:X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洋,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启东越博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540幢5号门面附2号。
经营者: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权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3楼1595室。
上诉人浙江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启东越博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启东越博),以及原审被告上海权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水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6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票据取得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且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上诉人兰天公司向本院上诉主张持票人启东越博与其前手权水公司之间不存在基础交易关系,且权水公司与启东越博均系违规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本案原审中,兰天公司及权水公司均缺席本案审理,原审法院对于启东越博如何取得案涉票据及是否支付对价的事实未进行查明,亦未能对持票人启东越博及其前手权水公司是否从事票据贴现业务进行审查。综上,本案的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6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 荃
审 判 员  黄 婧
审 判 员  虞 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静宇
书 记 员  廖 原
2023年4月9日 16:41
浏览量:0
收藏